关于印发《健康扶贫验收标准及验收判定说明》的通知
各市州健康扶贫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健康扶贫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8〕38号)、国家医保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18〕18号)精神,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调整健康扶贫验收标准的通知》(甘脱贫领发〔2018〕25号),对照国家标准要求调整完善了我省健康扶贫验收标准。为做好健康扶贫验收工作,省级健康扶贫专责组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健康扶贫验收标准及验收判定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银保监局
2019年3月3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健康扶贫验收标准及验收判定说明
贫困人口和贫困县退出健康扶贫验收标准及验收判定说明如下:
一、贫困人口退出验收标准(4项)
(一)落实农村贫困人口参保缴费补贴政策,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
指标说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覆盖率达到100%,其中,因参军、就学、务工、婚姻等原因在异地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当年缴费期结束后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生儿及因服刑、死亡、失联等原因无法参保的不计算在内。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年度定额资助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及个人承担能力等因素确定。
验收判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均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并享受资助参保政策,方可退出。
验收办法:查阅台账、抽查入户核实。
(二)落实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倾斜政策。(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
指标说明: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比普通人群提高5个百分点,所需资金统一由省级财政予以拨付;落实国家规定的大病保险起付线至少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至少5个百分点,并逐步取消封顶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在市州确定的年度救助限额内按照不低于70%的救助比例予以医疗救助,对特殊困难的加大倾斜救助力度。其中,“两州一县”及18个深度贫困县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和救助比例进一步实施倾斜提高。
验收判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倾斜政策。
验收办法:查阅台账、抽查入户核实。
(三)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签尽签。(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指标说明:尊重群众意愿,对自愿签约的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落实“一人一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签约的贫困人口需要签订书面知情同意书),其中,因失联、入狱、死亡、出嫁、外地读书等原因无法有效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不计算在内。
验收判定:自愿及可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贫困人口均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方可退出。
验收办法:入户核实、电话随访等。
(四)符合条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大病集中救治政策,把患地方病及耐多药结核病的建档立卡户病人纳入大病专项救治范围。(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指标说明:对罹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自愿就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尊重患者意愿,按大病集中救治规定实施救治;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地方病患者纳入大病救治范围,尊重患者意愿,按大病集中救治规定实施救治;将耐多药结核病患者纳入大病专项救治范围,尊重患者意愿,按大病集中救治规定实施救治。
验收判定:自愿治疗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符合条件地方病及耐多药结核病患者均按规定落实大病救治政策;贫困人口放弃治疗或等待手术时机的,需要签订书面知情同意书,方可退出。
验收办法:查阅台账、入户核实。
二、贫困县退出验收标准(7项)
(一)农村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报。
1.农村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省医疗保障局)
指标说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分级诊疗规定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其中,有超出医保政策报销限额、不按分级诊疗规定就医、有逃费记录、意外伤害、自愿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等情形的,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
验收判定:符合政策规定贫困人口患者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方可退出。
验收办法:查阅台账、入户核实。
2.农村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 “一站式”即时结报。(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
指标说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分级诊疗规定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一站式”结报(含现场人工结报医疗救助),其中,对未按分级诊疗管理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异地就医、意外伤害、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超过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等不能实现“一站式”即时结报的医疗费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费用结算。
验收判定: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均按规定享受“一站式”即时结报,方可退出。
验收办法:查阅台账、抽查医疗机构核实。
(二)落实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倾斜政策。(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
指标说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后,平均报销比例不低于85%。
验收判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5%,方可退出。
验收办法:查阅报销台账,提取信息系统报销数据。
(三)实现深度贫困地区每个县有一家医院纳入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
指标说明:“两州一县”和18个深度贫困县都有一家医院纳入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
验收判定:接入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并正常运行,方可退出。
验收办法:实地核实、系统验证。
(四)全面落实妇幼健康项目,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筛查项目和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扩大到所有贫困县,落实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指标说明:按期完成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筛查项目目标任务;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达到国家要求;完成新生儿疾病筛查任务;落实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措施。
验收判定:按期完成目标任务,方可退出。
验收办法:查阅台账、入户核实。
(五)每个县(市、区)建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妇幼保健院,重点改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设施条件。(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指标说明:贫困县至少有1所二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乡镇有1所标准化卫生院,行政村有卫生室(卫生院所在村可不设)。
验收判定:完成医疗机构专业评定,方可退出。
验收办法:查阅资料、现场核实。
(六)贫困地区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名全科医生。(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指标说明:贫困县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全科医生在岗服务。
验收判定:全科医生达到配备要求,方可退出。
验收办法:查阅资料、实地核实。
(七)深入推进三级医院对口帮扶,帮扶人员连续蹲点帮扶时间不少于6个月。(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指标说明:三级医院派驻贫困县县级医院开展对口帮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1年内连续在县级医院蹲点帮扶时间不少于6个月。
验收判定:贫困县按要求为对口帮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生活、工作必要保障条件,保障对口帮扶专业技术人员1年内在县级医院蹲点帮扶时间不少于6个月,积极协调并依托东部资源在本地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完成东部新技术、新项目引进任务,方可退出。
验收办法:查阅资料、现场核实。
以上标准作为脱贫攻坚健康扶贫验收标准执行,原来作为验收标准的“一保四有”指标作为常规工作,继续抓好落实。健康扶贫“一保四有”中涉及此次指标调整的,按照新的指标说明执行。
验收标准政策解释由责任单位负责。既往健康扶贫验收标准及验收判定说明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